为推进美术学院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商丘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机构,是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创作、科研中重大学术事宜的审议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二条 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致力于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教学、创作、科研活动中专家治学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院美术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院内在岗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由民主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人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秘书1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为推进美术学院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商丘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机构,是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创作、科研中重大学术事宜的审议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二条 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致力于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教学、创作、科研活动中专家治学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院美术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院内在岗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由民主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人选并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爱国、爱校;
(2)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
(3)治学严谨,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4)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组织能力;
(5)委员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58周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行为规则:
(1)委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优良的学风,自觉弘扬科学精神,追求真理,捍卫学术尊严。
(2)委员在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及其他学术性评定过程中,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表意见,自觉维护学术委员会学风的尊严,遵守保密纪律。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并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委员资格;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委员在任期调离、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给予聘任。
第三章 职 权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拥有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学术工作的决策权。主要包括:
(1)审议科学发展规划、专业设置计划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科研发展规划。
(2)审议和指导院内重大学术活动、重要展览活动,推动国内和国际的学术交流;审议学院重要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国内外合作研究项目有关事宜。
(3)对学院重点培养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进行资格论证、学术指导与评估;审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的专业水平,审议院外客座教授荣誉称号的授予。
(4)评审和鉴定院级科研成果;评审申报各类奖励的创作、科研成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等形式开展工作。主任委员会议参会人员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举行2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采取表决制决定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应到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决议。
学术委员会通过投票审定或者评定事项时,一般实行实名制。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院及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须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在学院主页公布。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若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并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